投诉人为阳光小区3号楼业主,地下车库A区35号车位长期受到管道漏水影响。漏水情况已持续一个月以上,影响业主正常使用车辆及车库。物业公司已多次进行处理,但未能彻底解决根本问题。漏水导致车辆被弄脏,地面潮湿存在安全隐患。业主要求彻底解决漏水问题并赔偿造成的损失。
业主表示已向物业报修多次,物业每次维修后短期内情况好转,但很快又会漏水。现要求住建部门干预,责令物业彻底解决问题,并赔偿车辆多次被水渍损坏的清洗费用。
身份:小区居民
居住楼层:12层
居住年限:5年
历史投诉次数:2次
历史投诉满意度:85%
沟通态度:较为理性
企业名称: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
管理年限:8年
年度投诉量:32起
电梯问题占比:35%
根据案件特征分析,本次投诉涉及物业服务和特种设备安全两个方面,建议优先由区住建局物业科处理,并可联合区市场监管局特设科进行协同处理。
| 部门名称 | 匹配度 | 推荐理由 |
|---|---|---|
| 区住建局物业科 | 90% | 主管物业服务监督,可督促物业公司履行维修义务 |
| 区市场监管局特设科 | 85% |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,可开展电梯安全检查 |
基于历史案例和法规分析,本案件主要涉及物业管理职责范畴,建议由住建局物业科作为主要处理部门,市场监管局特设科提供专业支持。
建议由住建局物业科作为主责部门牵头处理,负责督促物业履行维修义务和协调各方关系;同时邀请市场监管局特设科进行技术支持,对电梯安全进行专业检测并提供维修技术指导,形成联合处理模式。
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,提供相应的服务,并维护电梯等机电设备正常运行。
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,未能及时维修共用部位或设施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。
第五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,保证其安全技术性能。
第七十六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。
居民王先生反映,小区供暖温度不达标,经物业检查发现是管道老化问题。物业公司表示需要更换整栋楼的供暖管道,但一直未采取实际行动。
居民李女士反映,2号楼电梯频繁故障,已多次报修但问题仍未解决。物业公司以配件短缺为由拖延维修,导致居民尤其是老年人出行困难。
以上内容为AI生成,仅供参考,请以一线实际办理工作为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