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单基本信息
原始工单内容

投诉人为阳光小区3号楼业主,地下车库A区35号车位长期受到管道漏水影响。漏水情况已持续一个月以上,影响业主正常使用车辆及车库。物业公司已多次进行处理,但未能彻底解决根本问题。漏水导致车辆被弄脏,地面潮湿存在安全隐患。业主要求彻底解决漏水问题并赔偿造成的损失。

投诉时间:2024-04-15 10:25
附加描述

业主表示已向物业报修多次,物业每次维修后短期内情况好转,但很快又会漏水。现要求住建部门干预,责令物业彻底解决问题,并赔偿车辆多次被水渍损坏的清洗费用。

相关人员特征分析
投诉人特征

身份:小区居民

居住楼层:12层

居住年限:5年

历史投诉次数:2次

历史投诉满意度:85%

沟通态度:较为理性

物业公司特征

企业名称: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

管理年限:8年

年度投诉量:32起

电梯问题占比:35%

转派建议
智能分析建议

根据案件特征分析,本次投诉涉及物业服务和特种设备安全两个方面,建议优先由区住建局物业科处理,并可联合区市场监管局特设科进行协同处理。

推荐部门
部门名称 匹配度 推荐理由
区住建局物业科 90% 主管物业服务监督,可督促物业公司履行维修义务
区市场监管局特设科 85%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,可开展电梯安全检查
历史办件时效
部门处理对比分析
主责部门推荐

基于历史案例和法规分析,本案件主要涉及物业管理职责范畴,建议由住建局物业科作为主要处理部门,市场监管局特设科提供专业支持。

住建局物业科
70%
市场监管局特设科
30%
住建局物业科优势
  • 法定监管职责 - 对物业服务企业有直接监管权
  • 业务匹配度高 - 专门负责物业服务纠纷
  • 处理效率更高 - 平均处理时间3.5天
市场监管局特设科优势
  • 电梯专业性强 - 掌握电梯技术标准和规范
  • 检测能力专业 - 可进行设备安全鉴定
  • 责任认定权威 - 可认定维保单位责任
综合建议

建议由住建局物业科作为主责部门牵头处理,负责督促物业履行维修义务和协调各方关系;同时邀请市场监管局特设科进行技术支持,对电梯安全进行专业检测并提供维修技术指导,形成联合处理模式。

相关法律法规
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相关规定

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,提供相应的服务,并维护电梯等机电设备正常运行。

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,未能及时维修共用部位或设施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。

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相关规定

第五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,保证其安全技术性能。

第七十六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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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内容为AI生成,仅供参考,请以一线实际办理工作为准